今天是:

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01

   

    
    
    2014年5月30日,十二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又在新起点上迈出重要一步。《条例》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建设中,率先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率先对市场准入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方式,对于完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制度,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划时代里程碑意义。

  水土保持是基本国策,是普惠民生的大事要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水土保持法》,使我省已经施行22年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些条文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先后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针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所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课题、新挑战,很有必要在我省《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系统修订完善。《条例》分7章57条,紧扣生态文明建设主题主线,注重顶层设计,以系统思维、统筹办法、市场观念而设立的一部地方特色更加鲜明、功能化作用更加彰显、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与《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其他刚性约束相衔接的制度安排,确保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尤其是把2012年省水利厅和环保厅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核心内容提炼升华到法规层面,设置了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第34条从便于操作角度,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了细化处理。

  《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针对我省仍有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治理一遍约需270亿元严峻现实,强化了政府责任主体,第4条明确了目标考核与奖励制度,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第29条创设了统筹整合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开发、森林保护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项资金要求,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第30条确立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维修养护由财政适当补助规定。与此同时,第8条设定了鼓励、支持和奖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事业的基本原则,第32条细化了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实行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条例》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建设中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针对我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新期待,着眼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方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第12条创设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的区域",这是从水土保持规划角度,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静态"刚性约束。第24条创设了"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是与第12条相衔接,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压缩产能过剩,划定的水土保持保护红线"动态"刚性约束,强化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科学性。

  《条例》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建设中创设了市场准入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方式。针对多年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和技术评估等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扰乱市场秩序不良行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第46条界定了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市场准入行为违法种类。第54条创定了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其中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是极其严厉的行政处罚,个别违法中介机构将在本省丢了饭碗没了市场,增强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

  《条例》明确将"前期工程实施"作为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关键环节。针对多年来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难以落实这一最大的难点焦点问题,第25条作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安排,将"前期工程实施"作为关键"时间节点",设定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制度,"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本告知制度,规定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国标验收制度等。同时,第53条与第25条相适应相衔接,设定了法律责任,强化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时效性。

  《条例》首次按照水土保持四大基本功能,全面规范水土流失治理体系。第37条第1款将坡耕地治理作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成功经验,提炼升华到法规层面;本条第2款从改善区域气候环境功能角度,强化我省黄泛地区风沙治理;本条第3款从落实国务院十年内解决城市内涝角度,强化城镇防洪基础性保障,遏制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该条第4款与第33条设定相衔接,是有效遏制因采矿所造成地面塌陷等生态破坏保障性技术措施,实行强制性代履行制度,落实限期治理费用。第31条强化水土流失治理体系治理重点,明确规定"本省加强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引黄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信息来源:山东省水利厅 | 责任编辑:www.36365.net

网站简介 | 法律声明 | 排行榜 | 网站大事记 | 访问统计

主办单位:山东水利厅 承办单位:山东省水利服务中心

网络维护电话:0533-3241080

鲁ICP备05043197号